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遴 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學者及專家,應具備國土計畫、國土保育或相關專業。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