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 105 年 11 月 01 日)
第6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 用:

一、申請濕地標章許可使用、延長使用或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每件新 臺幣一萬六千元。

二、變更標章證書申請人名稱或地址、遺失或毀損申請換發或補發:每件 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