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07 年 04 月 11 日)
第7條
本辦法業務所需補貼經費來源如下:

一、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

二、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或運用相關基金配合支應。

三、其他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