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 107 年 04 月 11 日)
第6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承受之房屋或土地案件,本部得自行或會同金融主 管機關辦理查核追蹤,金融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