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4 日)
第6條
顧問公司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 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 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