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4 日)
第13條
顧問公司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應採取下列方 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 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 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