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4 日)
第10條
顧問公司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 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並週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