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三目、第四 款第三目規定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其他必要分類,應符合該條所定國土功能 分區劃設原則,並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 求等因素,於全國國土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