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核定之國土計 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時,應附具理由及相關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復議之申請案,應提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