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 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 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 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空間之規劃原則及整體發展政策。

(二)全國天然災害、自然生態、文化景觀及自然資源分布空間之保育策 略。

(三)全國海域範圍內之港口航運、漁業資源利用、礦業資源利用、觀光 旅遊、海岸工程、海洋保護、特殊用途分布空間之保育或發展策略 。

(四)全國農地資源分類分級情形之保護或發展策略。

(五)全國城鄉發展空間結構及模式之發展策略。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國農地總量及農業生產環境之維護策略。

(二)城鄉發展總量、成長區位及發展優先順序。

(三)環境品質提升及公共設施提供策略。

(四)經濟發展機會及社會公平正義改善策略。

(五)其他相關事項。

五、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 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國部門發展政策。

(二)部門空間發展現況。

(三)課題及對策。

(四)部門空間發展定位。

(五)部門空間發展分布區位。

(六)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規模總量及直轄市、縣(市)分派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