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擬訂、變更 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