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1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 土地使用,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規則所定使 用項目;所定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該土地使用屬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標準所定情形。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 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應依本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而未經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