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1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研擬之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安置地 點、財務計畫、社會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