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編定適當使用地,應按各級國土計畫,就土地 能供使用性質,編定各種使用地。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 檢討變更之情形,為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 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分區或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