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 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爭議處理、移轉及歸還等, 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以下簡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或經 促參專業人員審核或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