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05 年 04 月 11 日)
第9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者,應逕予駁回。

二、符合政策需求者,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

主辦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初審,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 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出席代表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具體說明 不採之理由。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初審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