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05 年 04 月 11 日)
第8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應視個案性質擬具規劃構想書,向主辦機 關提出申請。
前項規劃構想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土地基本資料:包括使用土地、設施範圍。
三、規劃構想:包括土地、設施使用構想。
四、規劃構想可行性:包括市場面、法律面、環境影響面。
五、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
六、需政府協助事項。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