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05 年 04 月 11 日)
第7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經主辦機關核定後,申請人未於簽訂投資契 約前按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期限取得所需土地、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主 辦機關應廢止該申請案件之核定。

前項期限,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一 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