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05 年 04 月 11 日)
第3條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應視個案性質備具下列文件,向主辦機關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興建計畫:包括興建期間;其有試營運者,一併納入。

四、營運計畫:包括營運期間。

五、財務計畫:涉及權利金、公用事業營運費率者,一併納入。

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包括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其評 估意見得載明融資續作主要條件。

七、對公眾使用及公共利益之評估。

八、可行性評估及摘要:包括公共建設目的、市場、技術、財務、法律、 土地取得、環境影響等。

九、需政府協助事項。

十、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民間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者,應於前項 第二款土地使用計畫內載明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續期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