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05 年 04 月 11 日)
第16條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 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於主辦機關,並通知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