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05 年 04 月 11 日)
第15條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於一年內核定。必 要時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審核期間計算如下:

一、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自申請人申請書送達主辦機關之次日起 至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止。

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自申請人規劃構想書送達主辦機關之 次日起至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止。

前項期間,不包含限期申請人補件、補正、提出說明及公開徵求民間依初 審結果備具第三條第一項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