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105 年 04 月 11 日)
第11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其政策需求評估結果逕予駁回或初審結果 不通過者,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次日起十四日內公開 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初審結果通過者,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徵求其他民間申請 人於一定期限內備具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二、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並請其依前款公開徵求內容提出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期限,應視公共建設之內容與特性及申請人準備申請 文件所需時間,合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