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7條
事業申請再利用經許可者,由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記載下列事項, 並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 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事業名稱、地址。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與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