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4條
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式十份 ,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括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