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3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經本部許可。

事業廢棄物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者,得逕依其 規定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