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8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事業及再 利用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