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1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 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四、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六、再利用作業期程。

七、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八、產品名稱、用途或品質標準。

九、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十、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十一、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二、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前項第四款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