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0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第 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再利用許可或核准試驗計畫: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