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9條
申請許可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予許可:

一、屬第四條公告之適用項目。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三、經航政、港務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不致造成港區、沿海港灣淤積、堵塞 及其他影響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產作業。

四、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五、已規劃採行下列保障公共通行具體措施之一。但因申請案件性質特殊 ,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主管機關 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且不改變既有公共通行設施。

(二)有妨礙或改變既有公共通行設施者,應提具不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 之替代措施。

(三)原無公共通行設施者,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

六、已規劃採行具保障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措施。

七、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妥適處理方案。

八、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九、無其他法令規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