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5條
申請許可案件屬未設置人為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者,免附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類型及面積。

三、使用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但近岸海域部分之轉折點 得以坐標標示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期限。

五、符合前條公告之適用項目。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推薦、核定或其他相關支持意見之文件 。

七、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作為或替代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許可案件屬設置人為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前二項各款之文件。

二、申請設置之近岸海域及其鄰近之海岸生態、環境及文史之基本資料。

三、工程對周邊生態環境與相關設施可能之影響及對策。

四、施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