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經許可之申請許可案件及其相關資料並 造冊管理,每年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