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0條
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應合併審查;以其使用對近岸海域 或公有自然沙灘之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公益上及經濟價值最高者,優先 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