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 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以位於申請範圍內之區域為優先。

二、營造同質性棲地。

三、彌補或復育面積比率至少達到一比一。

本規則施行前申請許可案件之開發利用階段已核准者,依其原核准之彌補 或復育有效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