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其許可條 件如下。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申請許可案件性質特 殊,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中央主管機 關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且不改變既有公共通行設施。

二、妨礙或改變既有公共通行設施,已提具不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之替代 措施。

三、原無公共通行設施,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