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申請許可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本辦法申請許可: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擬訂海岸保護計
畫之地區,且屬各該海岸保護區之目的事業計畫所定之措施。
二、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公告實施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內容應
辦理事項。
三、僅涉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且該管海岸地區之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已
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都市設計準則,訂定或檢討修正土地使用管制
、都市設計或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相關規定。
四、屬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海岸防護設施規劃設計手冊辦理之一般性海
堤及其附屬設施。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興建設置合法建築或設施之維護或修繕工程。
前項第五款以環境衝擊小、具公益性且不致產生外部衝擊,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