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之規定如下:

一、開發利用:於規劃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開發計畫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許可。

(二)開發計畫需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 地變更之許可。

二、工程建設:於施工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需取得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

(二)需取得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從事工程建設之許可。

三、建築:需取得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建造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