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指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下列地區 。但屬既有合法港埠之現有防波堤外廓內者,不在此限:
一、近岸海域。
二、潮間帶。
三、海岸保護區。
四、海岸防護區。
五、重要海岸景觀區。
六、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地區應依本法規定劃設,其餘各款地區得納 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 有關機關劃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