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 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三、使用行為對海岸或海洋生態有影響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