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6條
申請許可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第九條規定申請 許可變更:

一、增加計畫範圍。

二、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含建築或設施高度、樓地板面積等)。

三、變更許可之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 護計畫管制事項之承諾辦理事項。

四、變更許可之公共通行或替代措施、海岸生態環境衝擊之避免或減輕措 施、生態環境損失之彌補或復育措施。

五、變更許可之土地使用配置。

六、變更許可之附帶決議。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 畫之性質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二)送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