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2條
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 回其申請。

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