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 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三、使用行為對海岸或海洋生態有影響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