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如已擬定其保 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送請 中央主管機關徵詢是否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

前項計畫經確認符合者,其保護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 理事項,免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保護區之範圍及等級併同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公告實施。其不符合或尚未擬定計畫 者,應依該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