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  ( 107 年 01 月 1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依附表收取查詢 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同地段土地或不同地段而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

第3條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 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