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8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 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 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 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 國土計畫。

第9條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七、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九、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其他相關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前條第二項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 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四、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五、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六、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七、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十、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