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 104 年 10 月 22 日)
第7條
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 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 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

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 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