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 104 年 10 月 22 日)
第6條
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 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 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 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