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 104 年 10 月 22 日)
第3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 ,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 ,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 ,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 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 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 ,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三、鋪面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 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四、設有階梯者,其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五、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 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 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