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申請指定收費標準  ( 104 年 03 月 18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指定綠建材性能試驗機構、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者,本部應依下列規 定收取規費:

一、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項目: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

二、重新申請指定為性能試驗機構或申請新增試驗方法:每件新臺幣五千 元。

第3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 不得申請退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