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  附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3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涉及相關機關執行有疑 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決定之。

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第4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