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  海岸地區之規劃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條
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

二、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 土地使用。

三、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床、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泥灘 、崖岸、岬頭、紅樹林、海岸林等及其他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 境完整性,並規範人為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

四、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易致災害之海岸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 調適其土地使用。

五、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原有場址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 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以維護公 共安全與海岸環境品質。

六、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避免獨占性之使用,並 應兼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

七、海岸地區之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以降低其對海岸 地區之破壞。

八、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 典儀式等活動空間,以永續利用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

九、建立海岸規劃決策之民眾參與制度,以提升海岸保護管理績效。